目前世界上实行全市场熔断制度的国家最重要的包含美国、韩国和印度,他们及我国的熔断制度比较如表3所示。与其他已经实行了熔断机制的国家相比,我国的熔断机制表现出以下特点:
根据我国的熔断机制设计当日内基准指数较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涨跌达到5%就要实施第一次熔断,与美国的7%、韩国的10%且持续1分钟和印度的10%相比处于较低的水平。结合我国股市波动性也较高的特点,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在我国触发第一次熔断的可能性要高于其他各国。
最后一档熔断发生往往意味着交易暂停将持续到当天交易时间结束。根据我们国家熔断机制设计该幅度为7%,而美国和印度均为20%。同样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我国触发全天暂停交易的概率要更高。
虽然熔断时间与美国和印度一样,但由于我国股市交易时间相对较短,以第一档熔断时间占每天交易总时间的比例来看,也是略高于美国和印度的水平。
其他几个国家中美国和韩国都是下跌才会触发熔断,只有印度也是涨跌都会触发熔断。
总体来看,我国触发熔断的门槛较其他几个国家更低,或者说触发熔断的容易程度较其他国家更高。
下面我们针对我国熔断机制的三个特征分析一下实施熔断机制后磁吸效应的可能表现和影响。这三个特征是:与个股涨跌停板同时运行、两个熔断档位较为接近、股指期货在熔断后实行新的涨跌停限制。
已有的研究表明,在未实行熔断机制之前,我国的A股市场上已经存在因涨跌停板造成的磁吸效应。但不能据此认为磁吸效应的影响不大或市场参与者已经习惯了磁吸效应的存在,因为熔断的磁吸效应的强度可能远大于个股涨跌停板的磁吸效应,原因有三:
一是涨跌停板是针对个股的,当某只股票接近涨跌停而发生磁吸效应时,影响的只是该个股的投资者,对整个市场的影响有限;而熔断是针对全市场所有股票的,若发生对所有投资者都有巨大的影响,更容易引发投资者的担忧而诱发磁吸效应。
二是即使达到了涨跌停板,相关股票的交易也没有被中断,订单仍旧能下达,并且存在随时打开涨跌停的可能,对投入资产的人心理影响没那么大;而熔断阶段暂停所有交易且不揭示任何订单和价格信息,会对投入资产的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
三是熔断的磁吸效应可能会与个股涨跌停板磁吸效应发生正反馈而得到增强,熔断基准指数涨跌幅接近熔断档位时会引发全市场的关注,此时个股的投资者可能会纷纷做出同方向操作使得个股接近涨跌停,诱发个股的磁吸效应,并与熔断的磁吸效应相互增强。
现有熔断阈值分为5%和7%两档,这是三家交易所在对过去的历史数据做多元化的分析测算的基础上提出的。5%作为第一档阈值能兼顾设置冷静期和保持正常交易的双重需要;触发7%情况较少,属于需要防范的重大不正常的情况。但是实行熔断后,由于磁吸效应的存在,事件发生的概率可能会有所变化。
一方面,相关概率测算是在没有实行熔断制度的条件下统计的,5%和7%一旦成为熔断的关键涨跌幅度,磁吸效应会使得指数接近这些幅度时就发生加速实现,从而增加了达到这些涨跌幅的概率。
另一方面,虽然在历史上涨跌幅达到7%概率是远低于5%的,但实行熔断后,这两个概率可能会更为接近。因为5%已经比较接近7%的水平,第一熔断结束就达到了进一步触发磁吸效应的条件,恢复交易后价格可能会加速上涨或下跌至7%的幅度,变相提高了涨跌幅度达到7%的概率。
股指期货新波动限制的规定可能会造成期货、现货涨跌幅限制不一致,造成复杂的连锁磁吸效应表现和其他问题。
根据规定,在市场触发第一次熔断前,股指期货产品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5%;触发第一次熔断后,股指期货产品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7%。对沪深300指数和沪深300指数期货来说,期货的涨跌停对应了现货指数触发熔断的幅度,该波动限制没有造成不一致的问题。但对于上证50指数、中证500指数及其期货,该波动限制将造成期现货涨跌幅度限制不同步,因而可能会引起价格无法收敛和复杂的连锁磁吸效应。
以中证500为例,如果某日沪深300指数的波动未达到触发熔断的水平,那么理论上中证500指数的最动范围是±10%,而中证500期货是±5%,有可能发生IC合约纷纷以5%涨跌停而现货指数涨跌幅超过5%的现象。这可能会造成人为的价格限制导致的基差变化。同时在IC合约涨跌幅接近5%时就会诱发期货合约的磁吸效应,使得期货合约加速涨跌停;而期货涨跌停的心理上的压力又会传导到现货市场,使得更多的指数成分股接近或达到涨跌停水平,诱发个股的磁吸效应。
由于我国的熔断机制尚未正式实施,缺乏有效的数据支持,同时时间和水平有限,本文仅对磁吸效应及其在实行熔断后的可能表现做了简要的分析。更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需要在熔断实行后依据市场表现继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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